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中民四终字第007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云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市姚王镇东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兴市姚王镇东阳社区。负责人曾国祥,主任。上诉人张云美与被上诉人泰兴市姚王镇东阳社区居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3)泰燕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张云美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云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张云美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云美撤回上诉,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张云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继林
审判员 丁万志
审判员 刘春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郭 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