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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法执字第00278号

王明有与宋世英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明有,宋世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法执字第00278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有,男,1965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宋世英,男,1946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明有依据生效的(2014)户民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世英给付人民币51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宋世英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明有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白纯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杜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