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法执字第00278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有,男,1965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宋世英,男,1946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明有依据生效的(2014)户民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世英给付人民币51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宋世英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明有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白纯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杜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