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呈民初字第720号原告毕磊,男,汉族,1990年2月1日生,昆明市呈贡区人,住昆明市呈贡区。被告杨贤杰,男,汉族,1986年1月生,昆明市呈贡区人,住昆明市呈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毕磊诉被告杨贤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毕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毕磊的撤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毕磊承担。
审判员 金永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余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