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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呈民初字第720号

毕磊与杨贤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9-07-02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毕磊;杨贤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呈民初字第720号原告毕磊,男,汉族,1990年2月1日生,昆明市呈贡区人,住昆明市呈贡区。被告杨贤杰,男,汉族,1986年1月生,昆明市呈贡区人,住昆明市呈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毕磊诉被告杨贤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毕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毕磊的撤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毕磊承担。

审判员  金永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余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