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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城民再初字第7号

郎某某与陈某甲等离婚后财产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再初字第7号原告郎某某,女,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麦迪逊大道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代理人:岳东,山东泉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强,山东泉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某甲(曾用名陈华卫),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电视台记者,住济南市历下区。第三人陈某乙(系陈某甲之父),男,193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济南柴油机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号*号楼***室。第三人刘某某(系陈某甲之母),女,194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济南千佛山公园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号*号楼***室。

原告郎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第三人陈某乙、第三人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0)历城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被告陈某甲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9月2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济民五终字第3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某乙、刘某某、陈某甲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济民再字第78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0)历城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五终字第342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案在重审过程中,原告郎某某于2015年3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郎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418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立新

审判员  谢和星

审判员  彭东年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