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中民终字第24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师宗县大同街道办事处大同社区大圭车村民小组。负责人徐小冲,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汤若辰,云南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师宗县大同街道办事处大同社区大圭车村民小组与赵福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师宗县人民法院(2014)师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师宗县大同街道办事处大同社区大圭车村民小组与赵福安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案,赵福安向师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大圭车村民小组与母亲黎桂兰签订的11604038号承包合同。2014年9月19日师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师农仲案第02号仲裁裁决,支持赵福安的仲裁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师宗县大同街道办事处大同社区大圭车村民小组起诉要求撤销(2014)师农仲案第02号仲裁裁决,该案不属于师宗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对师宗县大同街道办事处大同社区大圭车村民小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一审裁定宣判后,师宗县大同街道办事处大同社区大圭车村民小组表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指令审理。其上诉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8条之规定,不服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应立案受理。经二审审理查明的本案法律事实与一审确认的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上诉人师宗县大同街道办事处大同社区大圭车村民小组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上诉人对是否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享有选择权。上诉人已经向师宗县人民法院起诉,师宗县人民法院应进行审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师宗县人民法院(2014)师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裁定书;
二、指令师宗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邬汉洪
审判员 刘爱萍
审判员 朱福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朱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