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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中法民初字第00050号

杨红与曲靖市滇东商业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滇东商城业主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红;曲靖市滇东商业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滇东商城业主委员会;曲靖莹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曲靖福万家商业有限公司;昆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曲靖滇东商城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中法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杨红,女,汉族,1967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沾益县。被告曲靖市滇东商业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西路滇东商城法定代表人刘铁军。被告滇东商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滇东商城五楼平台。法定代表人李东云。被告曲靖莹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滇东佳园一楼物管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胡勇。被告曲靖福万家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滇东商城二楼。法定代表人张二华。被告昆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曲靖滇东商城店。住所地:滇东商城二楼。法定代表人黄秀。

原告杨红诉被告曲靖市滇东商业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滇东商城业主委员会、被告曲靖莹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曲靖福万家商业有限公司、被告昆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曲靖滇东商城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杨红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红要求撤诉的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撤诉。案件受理费63282元,本院减半收取为31641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杨红负担。

审 判 长  刘跃昌

审 判 员  张玲玲

人民陪审员  杨有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