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中法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杨红,女,汉族,1967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沾益县。被告曲靖市滇东商业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西路滇东商城法定代表人刘铁军。被告滇东商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滇东商城五楼平台。法定代表人李东云。被告曲靖莹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滇东佳园一楼物管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胡勇。被告曲靖福万家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滇东商城二楼。法定代表人张二华。被告昆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曲靖滇东商城店。住所地:滇东商城二楼。法定代表人黄秀。
原告杨红诉被告曲靖市滇东商业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滇东商城业主委员会、被告曲靖莹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曲靖福万家商业有限公司、被告昆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曲靖滇东商城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杨红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红要求撤诉的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撤诉。案件受理费63282元,本院减半收取为31641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杨红负担。
审 判 长 刘跃昌
审 判 员 张玲玲
人民陪审员 杨有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