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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507号

武威爱雅公司泰安小区物业与张国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威爱雅公司泰安小区物业,张国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507号原告武威爱雅公司泰安小区物业。负责人严志德,该小区物业负责人。被告张国瑞,男,约6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爱雅公司泰安小区物业与被告张国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再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爱雅公司泰安小区物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威爱雅公司泰安小区物业承担。

审判员  张中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