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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字第415号

郭皆亮返还原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皆亮,胡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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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415号申请��行人:郭皆亮。

被执行人:胡良。郭皆亮与胡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胡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郭皆亮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中学

审判员  鲍贻荣

审判员  张拥政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巩曰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