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415号申请��行人:郭皆亮。
被执行人:胡良。郭皆亮与胡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胡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郭皆亮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中学
审判员 鲍贻荣
审判员 张拥政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巩曰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