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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初字第1023号

营山巨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夏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营山巨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营山巨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人:文泽林。被告夏超。

原告营山巨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夏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营山县巨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山巨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建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邓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