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营山巨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人:文泽林。被告夏超。
原告营山巨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夏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营山县巨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山巨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建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邓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