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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3037号

龙思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龙思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3037号罪犯龙思伊,男,199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中专文化,原住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凤南路50号1室,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本院于

二○一○年六月七日作出(2010)昆刑三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思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年九月二日以(2010)云高刑终字第120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О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二О一三年十二月十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二年零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官渡监狱于

二○一五年二月九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龙思伊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思伊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特殊表扬一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龙思伊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实际执行刑期,没有法定不能假释的情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且有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可依法对其予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龙思伊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代理

审判员  张若楠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佳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