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296号
申请人:李某甲,女,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执行人:李某乙,女,195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铁路局退休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人房屋折价款791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222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新元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