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碑执字第00296号

申请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296号

申请人:李某甲,女,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执行人:李某乙,女,195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铁路局退休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人房屋折价款791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222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新元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