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胡召民,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王颜顺,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召民与被执行人王颜顺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9日裁定扣划被执行人王颜顺在银行机构存款人民币24899元,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漳浦县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3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庄江海执行员 张丽国执行员 杨福财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