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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孝民初字第1911号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7-12-17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孝民初字第1911号原告杨某,性别:××,××族。被告张某,性别:××,××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 攀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梁舒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