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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4执14-1号

福建恒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寿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恒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寿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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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4执14-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恒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地址,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132号。法定代表人郑陈挺。被执行人寿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寿宁县鳌阳镇解放街164号。法定代表人范志后。申请执行人福建恒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寿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寿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寿宁县第二建筑���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宁德分行寿宁支行开户账号内的存款153905.06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寿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宁德分行寿宁支行开户账号内的存款154053.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东

审判员  范希耀

审判员  张高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龙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