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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595号

孟现冬诉徐州冠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现冬,徐州冠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595号申请人孟现冬。被执行人徐州冠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大黄山镇小黄山村。法定代表人马汉雨,该公司经理。孟现冬诉徐州冠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7月29日做出了(2014)开民初字第1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徐州冠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储蓄存款、投资权益、预期收益1241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徐州冠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田 源执行员 杨增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会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