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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铁刑初字第10号

赵X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赵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哈铁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赵xx(曾用名:赵国良、王亚东),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址。1989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91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93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0年11月20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7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7年5月25日被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公安处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黑哈铁检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华军出席法庭,被告人赵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8日6时05分许,被告人赵xx乘坐武昌开往哈尔滨的k975次旅客列车,在该次列车6号硬卧车厢,趁13号下铺旅客李xx睡觉之机,将李xx放在身边的一个随身携带的黑灰色女士双肩背包拿走,并将包内的650元盗出,后又将该背包放回原处时,被被害人发现,被告人赵xx逃离现场。被害人报案后,公安人员经工作,在9号软卧车厢门头处将被告人赵xx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所盗赃款。现赃款已全部缴回返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盗人民币及女士双肩背包照片;书证有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赵xx指认被盗人民币照片、被害人李xx身份信息及火车客票、工作记录、案件移交证、被告人前科劣迹材料、身源材料及捕获经过;被害人李xx的陈述;被告人赵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扒窃旅客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xx曾因盗窃多次被行政处罚,并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被告人当庭提出的量刑意见,经查符合本案实际,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 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沈轶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