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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罚字第155号

袁玉铸、宋进英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玉铸,宋进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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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罚字第155号被告人袁玉���,无职业。被告人宋进英,无职业。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袁玉铸、宋进英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业经判决确立在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部门执行的被告人袁玉铸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0000元。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部门执行的被告人宋进英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以下空白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景长

代理

审判员  李国艳

代理

审判员  赵金柱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