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2457号罪犯唐光荣,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潞西市人,小学文化,原住云南省潞西市勐戛镇三角岩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七年七月四日作出(2007)德刑初字第4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光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四年零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监狱于
二○一五年一月九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唐光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光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唐光荣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光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张若楠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柏天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