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93号
申请执行人:余建明,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
被执行人:万伟,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武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万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万伟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万伟收入、银行存款107058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小青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胡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