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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2948号

方启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方启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2948号罪犯方启文,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官刑一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启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官渡监狱于

二○一五年二月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方启文在刑罚执行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启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积分考核表扬二次。另查明,该犯积极执行财产刑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执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方启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启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7日至2015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代理

审判员  张若楠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佳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