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保字第9号申请人阎随刚,男,汉族。被申请人贺代云,女,汉族。
申请人阎随刚因与被申请人贺代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贺代云所有的晋A2****号“东南牌”轿车一辆进行保全。申请人阎随刚的担保人窦娜以其银行存款30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贺代云所有的晋A2****号“东南牌”轿车一辆。
二、依法冻结申请人阎随刚的担保人窦娜提供的银行存款3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阳 妮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吕建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