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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保字第9号

阎随刚与贺代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阎随刚,贺代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保字第9号申请人阎随刚,男,汉族。被申请人贺代云,女,汉族。

申请人阎随刚因与被申请人贺代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贺代云所有的晋A2****号“东南牌”轿车一辆进行保全。申请人阎随刚的担保人窦娜以其银行存款30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贺代云所有的晋A2****号“东南牌”轿车一辆。

二、依法冻结申请人阎随刚的担保人窦娜提供的银行存款3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阳 妮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吕建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