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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巧民初字第256号

车应昌与包继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9-07-06
所属地区
云南省巧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车应昌;包继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巧民初字第256号 原告;车应昌,男,生于1970年8月3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

被告:包继明,男,生于1966年5月26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 本院在审理车应昌诉包继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车应昌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车应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车应昌负担。

审判员  张朝现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琨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