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巧民初字第256号 原告;车应昌,男,生于1970年8月3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
被告:包继明,男,生于1966年5月26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 本院在审理车应昌诉包继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车应昌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车应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车应昌负担。
审判员 张朝现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琨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