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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00102号

怀远县棉麻有限责任公司与被赵蔚红、赵伟德、李树杰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5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怀远县棉麻有限责任公司,赵蔚红,赵伟德,李树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00102号

申请人:怀远县棉麻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赵蔚红,女,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怀远县杨家厨房天云店业主,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赵伟德,男,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怀远县杨家厨房天云店业主,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执行人:李树杰,男,1972年9月24日,汉族,怀远县杨家厨房天云店职员,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怀远县棉麻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蔚红、赵伟德、李树杰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蔚红、赵伟德、李树杰已自动履行(2014)蚌民一再终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蚌民一再终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