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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保字第3号

杨献伟与王志旗申请诉请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杨献伟,王志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杨献伟,男,1974年4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沙河市。被申请人王志旗,男,汉族,1979年3月13日生,住河北省沙河市。申请人杨献伟与被申请人王志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志旗银行存款1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献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志旗银行存款1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进书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申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