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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民一初字第911号

李荣与张娟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荣;张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911号原告李荣,男,1973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委托代理人张建华、李健,云南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娟,女,1958年9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委托代理人白耀星光、舒道启,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荣诉被告张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荣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撤回对被告张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5元,减半收取642.5元由原告李荣承担,其余642.5元按规定退还原告李荣。

审判员 苏 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严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