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911号原告李荣,男,1973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委托代理人张建华、李健,云南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娟,女,1958年9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委托代理人白耀星光、舒道启,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荣诉被告张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荣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撤回对被告张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5元,减半收取642.5元由原告李荣承担,其余642.5元按规定退还原告李荣。
审判员 苏 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严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