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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368号

文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文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36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飞。曾犯盗窃罪分别于2010年1月26日、2013年7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个月,2013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飞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鸿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9月的一天5时许,被告人文飞窜至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华江网吧内,趁被害人睡觉之际,窃取1部白色iphone4手机,后以300元的价格销赃给黄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计人民币300元。现被盗手机已被追回。2、同年9月中下旬的一天5时许,被告人文飞再次窜至上述华江网吧内,趁被害人睡觉之际,窃取1部白色三星i9158手机,后销赃给胡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计人民币500元。现被盗手机已被追回。3、同年10月10日5时许,被告人文飞窜至海城街道阿牛网吧内,趁被害人冯某甲睡觉之际,窃取1部白色小米手机,后以1300元的价格销赃给戴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计人民币2350元。4、同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文飞窜至瑞安市塘下镇场桥蓝天网吧内,趁被害人郑某睡觉之际,窃取其放在电脑桌上的白色iphone4s手机、杂牌手机各一部,后将iphone4s手机予以销赃。5、同日凌晨,被告人文飞又窜至场桥晓光网吧内,趁被害人冯某乙睡觉之际,窃取其放在电脑桌上的1部黑色iphone4s手机,后以500元的价格销赃给曾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计人民币700元。现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冯某乙。同年10月21日,被告人文飞被被害人郑某等扭送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文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冯某甲、郑某、陈某、冯某乙的陈述,证人黄某、胡某、戴某、曾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物证手机,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文飞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被盗财物已被追回,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文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文飞退赔被害人冯某甲、郑某、陈某的经济损失。

三、随案移送的两部手机,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代)

书记员 潘 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