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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执恢字第264号

江应彬与山东省汶上县第三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应彬,山东汶上县第三建筑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历执恢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江应彬,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汶上县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本院做出的(2008)历民初字第2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应彬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

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应彬与山东汶上县第三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红梅

审判员  刘 勇

审判员  孙志彬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韩勇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