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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梨执字第754号

胡跃坤与李明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跃坤,李明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梨执字第754号申请执行人胡跃坤,男,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李明实,男,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胡跃坤申请李明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梨梨民初字第11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胡跃坤于2014-11-1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作出的(2014)梨梨民初字第116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