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853号原告黄建平,男,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黄怡伟(系原告之子),住同原告。被告上海东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刘明洪。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平与被告上海东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左玉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殷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