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民初字第573号原告唐兰娟。被告上虞市和诚捻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区梁湖镇皂李湖村。法定代表人王鑫,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兰娟与被告上虞市和诚捻线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兰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技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孙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