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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中刑执字第28号

李定砖故意杀人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李定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28号罪犯李定砖,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文盲,云南省澜沧县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了(2012)澜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定砖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1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止)。被告人李定砖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4月20日,罪犯李定砖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28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李定砖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定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定砖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获记表扬4次,2012年获记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李定砖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李定砖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定砖系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李定砖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可以减刑九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定砖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天宏

审判员  张劲松

审判员  尚玉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谢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