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809-1号
原告:果玉朋,农民。
被告:王泽岭,农民。
被告:张天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果玉朋与被告王泽岭、张天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果玉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泽岭名下的冀B×××××号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果玉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王泽岭名下的冀B×××××号车辆;冻结担保人张俊华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贾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舒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