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809-1号

果玉朋与王泽岭、张天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果玉朋,王泽岭,张天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809-1号

原告:果玉朋,农民。

被告:王泽岭,农民。

被告:张天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果玉朋与被告王泽岭、张天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果玉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泽岭名下的冀B×××××号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果玉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王泽岭名下的冀B×××××号车辆;冻结担保人张俊华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贾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舒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