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海执字第0020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东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张家港市南丰镇振丰路。法定代表人俞宏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岩,江苏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华陵炉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邓南村。法定代表人沈国维。被执行人沈国维。张家港市东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华陵炉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沈国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熟海商初字第000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常熟市华陵炉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结欠张家港市东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03501元,放弃3501元还应支付10万元,具体履行时间和方式:2014年8月底前给付2万元,于2015年2月18日前给付3万元,于2015年6月底前给付5万元,款由双方自行交接;如对上述任一期付款逾期履行,则应加付违约金2万元,且有权就总额12万元(货款10万元和违约金2万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保证人沈国维自愿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5元、保全费1050元,合计2235元,由张家港市东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235元、常熟市华陵炉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经财产统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2015年3月4日,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已给付了5万元,同时明确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海商初字第000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晓东
审 判 员 朱益虎
人民陪审员 朱良保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范群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