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428-1号原告于哲永,男,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高凯,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哲永与被告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哲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凯营业款18,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高凯营业款18,000.00元;
二、冻结原告于哲永银行存款18,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许 斌
审 判 员 张亚军
代理
审判员 乔 木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苏春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