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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428-1号

(1)于哲永与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哲永,高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428-1号原告于哲永,男,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高凯,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哲永与被告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哲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凯营业款18,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高凯营业款18,000.00元;

二、冻结原告于哲永银行存款18,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许 斌

审 判 员  张亚军

代理

审判员  乔 木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苏春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