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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法执字第148号

申请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法执字第148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9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3)隆民一初字第72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09-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至今,该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隆民一初字第723号及(2014)隆法执字第14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月忠

审判员  吴应钦

审判员  岑闻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曹 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