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法执字第148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9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3)隆民一初字第72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09-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至今,该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隆民一初字第723号及(2014)隆法执字第14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月忠
审判员 吴应钦
审判员 岑闻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曹 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