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申字第0121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张焕生
委托代理人:董春红
委托代理人:李志明,天津滨海律师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02号。代表人:郭永林,行长。
委托代理人:毛玥栩,该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晓芸,天津知方律师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焕生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三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焕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赵 晶
审判员 褚 竞
审判员 高荫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靳一诺速录员 朱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