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少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宗某某,女,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现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宗某某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宗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宗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宗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 铃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侯欢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