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789-1号原告李余民。被告魏腾。被告潼关中联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关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师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李余民诉魏腾、潼关中联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魏腾申请解除对被告潼关中联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陕E336**号车的扣押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陕E336**号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袁军
代理
审判员 王婷
人民陪审员 卢永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