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0986号原告崔丙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崔丙昌,男,生于1957年3月20日,土家族,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余吉伍,男,生于1951年9月30日,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陈良胜(系余吉武之女婿),男,生于1973年12月30日,土家族,个体,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崔丙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余吉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后,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梁蓉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崔丙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丙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吉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丙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由原告崔丙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
审判员 梁 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侯钟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