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49号原告廖飞龙,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南县。被告唐剑峰,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飞龙与被告唐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飞龙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飞龙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飞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廖飞龙承担。
审判员 :王群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肖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