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0428号原告重庆能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骑鞍街11号1-23,组织机构代码:05036350-4。法定代表人陈发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华,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车家英,女,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能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华,车家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能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能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能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能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刘 婷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飞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