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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执字第183号

曾贤良、曾文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贤良,曾文涛,曾天豪,吕国发,吕碧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崇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曾贤良,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崇仁县。申请执行人曾文涛,男,200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曾天豪,男,200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吕国发,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崇仁县。被执行人吕碧龙,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0)崇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吕国发所有的在崇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9×××64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4500元以及190170121003191571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星芬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旭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