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122号
原告:施振龙,男,193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广宗县。
被告:彭英杰,男,50,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广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振龙诉被告彭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振龙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振龙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新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立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