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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122号

原告施振龙诉被告彭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施振龙,彭英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122号

原告:施振龙,男,193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广宗县。

被告:彭英杰,男,50,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广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振龙诉被告彭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振龙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振龙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新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立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