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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69号

阮兴丽与沈德春离婚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金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金执字第0069号阮兴丽:你申请执行沈德春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6000元。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执行到位6000元,执行费841元。本院已于2015年3月5日将该款转付给你。至此,你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3)金民初字第2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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