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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商初字第0454号

王英与张家文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王英,张家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商初字第0454号原告王英。委托代理人朱桂前、阮基石,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文。委托代理人王金玲,江苏司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与被告张家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以关联案件已经审理结束为由,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董树林

代理

审判员  王鲁娜

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魏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