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商初字第0454号原告王英。委托代理人朱桂前、阮基石,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文。委托代理人王金玲,江苏司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与被告张家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以关联案件已经审理结束为由,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董树林
代理
审判员 王鲁娜
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魏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