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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310号

原告阮某与被告孔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阮某,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310号原告阮某。被告孔某。

原告阮某与被告孔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阮某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张玉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马建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