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310号原告阮某。被告孔某。
原告阮某与被告孔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阮某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张玉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马建强 来源:百度搜索“”
原告阮某与被告孔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310号原告阮某。被告孔某。
原告阮某与被告孔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阮某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张玉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马建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