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036号原告李某,务农。委托代理人潘疾,代理权限:调查取证,参与庭审,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滕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姝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袁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