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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036号

李某与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036号原告李某,务农。委托代理人潘疾,代理权限:调查取证,参与庭审,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滕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姝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袁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