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执初字第933号
申请执行人:徐志,农民。
被执行人:崔玉林,干部。申请执行人徐志与被执行人崔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3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民初字第3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钱海峰
审判员 马福然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术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