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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执初字第933号

徐志与崔玉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志,崔玉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执初字第933号

申请执行人:徐志,农民。

被执行人:崔玉林,干部。申请执行人徐志与被执行人崔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3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民初字第3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钱海峰

审判员  马福然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术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