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执字第2402-2号
申请执行人:王卫华,男,1971年8月19日生,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刘海艳,女,1972年9月12日生,住盐城市。申请执行人王卫华与被执行人刘海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亭执字第24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恢复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吉太
审 判 员 张炳富
人民陪审员 袁锡森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