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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1639号

梅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梅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1639号

原告:梅某,女,汉族,1970年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陈某,男,汉族,1968年11月5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梅某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梅某负担。

审判员  王化雨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宗源 关注公众号“”